“跑分”这一词汇特指滥用被法律认可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收款码,为他人代收款项后,将资金转入特定账户并从中获取手续费或者抽成利润的行为。而这种活动很可能会为洗钱及其他
有组织犯罪提供便利,进而触犯了我国
刑法中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关于“
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已经通过网络信息开展
犯罪活动,却依然予以相关技术支持和协助的罪行。此情况下,即便非直接实施
犯罪行为者,也往往因为无法抗拒
犯罪者的需求和诱惑,提供实质性的帮助,从而不可规避地成为
共犯。更进一步的说,该罪的具体判定条件为:只要当前已有
证据证实他人(即主要罪犯)已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了满足法定构成要素的
非法行为,那么依据“限制从属性说”这一法律理论,为其提供支援性行为的
当事人,便相当于确立了辅助犯罪的身份。甚至即便我们并不需要额外设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新
罪名,同样可以完美地处理所有此类辅助行为。实际上,真正被认定为此罪的案例已经并不罕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