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
离婚后房产问题如何分割的事宜上,具体而言,对于男方婚前全额
出资购置或婚后被
继承人、赠与人明确赠与给其单独持有并登记在其本人名下的房产,因该房产属男方
个人财产,在此情况下,不纳入离婚过程中的资产分配范畴。
反之,如果此房产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亦或是由夫妇双方及其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等情况存在,那么该房产便被视为夫妻共享而成的
共有财产,这部分房产需要由双方自由协商来确定最终的归属权,倘若协商未果,则需交由法院按照实际情况加以裁决。
关于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我们可以参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第七十六条相关规定:
若双方对夫妻共有的不动产价值以及各自所占份额有异议且无法形成共识时,法院必须严格依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
处理方式:
首先,如若双方都争相索要房产所有权,且愿意通过积极竞价以求取,那么法庭有必要允许这样的做法;
其次,若其中一方坚持和强调自己应拥有房产所有权,法院将会委托评估机构以市场实际价格为参考,对房产做出公正评估,赢得房产所有权者将需主动向对方提供相应的补偿;
最后,若双方都不再坚持索要房产所有权,至此法院可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对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或售卖,然后抽取相应款项作为分割资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
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
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