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图对子女的
抚养权进行变动之时,若无法寻得对方
当事人实在无法在双方之间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取
司法途径来解决问题。
假设父母中有一方坚决主张改变当前的
强制执行措施,且已经确实找到另一位当事人的,同样也不适合通过协商这种方式来变更
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完全有权利向上诉法院提
起诉讼,以期法院能给出一个公正的裁决来确定孩子的
抚养权归属。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是能够达到
变更抚养权的目的的:
首先,如果与孩子共
同居住的一方因为患有无法治愈的重病或者因为身体残疾而导致无力再承担
抚养职责;
其次,如果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未能履行
抚养义务,甚至存在虐待孩子的行为,或者他与孩子共同生活对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
紧接着,如果孩子年满八岁,而且愿意跟随另外一方共同生活,而这位大人亦具备
抚养孩子的经济实力和实际照顾孩子的意愿;
最后,当出现其他合理的理由必须要做出
抚养权变更决定时。《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二、
起诉变更抚养权的程序
1、法院受理
抚养权纠纷案件;
2、法院经审查受理后将
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
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
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
当事人陈述;告知证
人的权利义务,
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
证人证言;出示
书证、
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
原告及其
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