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
借款利息纠纷的常见情况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是通过口头协定方式约定的
借款条款,其次是签订了书面
借款协议,但是对于其中涉及到的利息问题并未进行具体约定或者表述模糊不清;
另外则是借款金额超过了我国相关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标准。
在签定合同时,
当事人可以选择采用书面文件、口头言语以及其他非正式形式来达成协议。
然而,针对
借款合同这类具有重大意义的事项,法律通常坚持要求应当以
书面形式为主要载体。
此外,作为借款合同核心内容之一的利息部分,亦须秉持同样的书面形式原则。
当自然人之间关于借款合同中是否应支付利息的规定存在分歧时,法律概念上默认的做法是不对利息进行任何支付。
而如果有关于支付利息的约定出现并被签署入借据之中,那么借款的利率便不能够违背国家对借款利息作出的相关限制性规定。
最后,如果在借据里没有清晰地写入利率,那么当出借方
提出诉讼且
借款人对此表示否认的时候,出借方因利息问题所提出的诉求很可能会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与支持。《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
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