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
在以下情况下的
债务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承担责任:
首先,所谓“共贷共欠”,即指夫妻双方共同签署
借款合同或以任意一方的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且另一方在事后予以确认的债务事项;
其次,如借款以任意一方的名义进行,而该款项主要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费用,例如居住、饮食、交通等,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负担的债务范畴;
最后,若有
证据表明某笔借款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进行,但超出了家庭日常开支的范围,则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然而,如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这笔借款实际上是为了满足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需要,或是用于共同投资和运营企业,那么便应当视作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