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拘留48小时,其实质上是
传唤之意。
当涉及到拘留24或48小时这类事件时,这些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拘留举措。
它们实际上属于传唤性质。
传唤这一制度主要在办理司法调查过程中,要求涉案人员前往特定地点就相关事项进行详细询问的方法。
而拘留则通常被理解为扣留、束缚在一处。
警方在采取拘留措施时,需凭
拘留证奉告此事实。
依照法律规定,拘留之后需要立即将
被拘留者转往看守所进行监管。
除非条件允许,否则不得超过24小时的期限。
至于公安机关在拘留人员之后,必须在24小时内对其进行审讯。
若发现不应采取拘留措施,必须立刻予以释放并发放相应的
释放证明书。
值得注意的是,若不幸面临异地拘留境遇,应当在抵达
管辖地后的短时间内将该
刑事案件嫌疑人送入公安机关的看守所,确保
犯罪分子受到合法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
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