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幸遭遇
治安拘留所条例的
处罚,是允许亲友为您送上生活所需物资的,但仅限于基本生活用品。
这其中包含个人贴身衣物如内衣内裤等、日常卫生用品如牙膏牙刷毛巾等等,这些都是完全合法且符合规定的。
在接到
拘留通知的那刻起,相关部门会针对您的身体状况以及携带的各类物品进行严格的检查,坚决禁止
违禁物品进入拘室,而与此同时,您的非生活必须品以及经济财务类物件也将会遭到监管并统一保管。
假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
违禁品或与案件相关联的物品,拘留所将会详细记录下来,填写
被拘留者违禁品、涉案物品移交清单,并会同送拘人员、拘留所民警以及您本人共同签字确认。
一切手续完备之后,方能按照拘留决定机关的指示,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妥善处理。《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严禁将违禁品带入拘室。
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拘留所民警应当与被拘留人当面清点、核对后填写被拘留人暂存物品、现金收据(一式三份,一份由被拘留人收执,一份连同物品、现金存保管室,一份拘留所留作存根),注明物品、现金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特征等,由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
发现被拘留人携带违禁品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拘留所应当填写被拘留人违禁品、涉案物品移交清单(一式三份,被拘留人、拘留所和拘留决定机关各一份),由送拘人员、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后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