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
自首情节之甄别区分,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阐释:
当
犯罪事件发生之后,犯罪人员能
主动投案,并对自身所犯罪行进行详细且真实的公开陈述,便可被视作自首。
对于那些有自首表现的犯罪分子,我们将给予适当的宽大处理或减轻相应的
刑事责任。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
犯罪行为相对较轻,则有可能获得赦免。
另外,那些已被采取
强制措施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若能够诚实地交代出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到的其他罪行,也应视为自首行为。
尽管这些
犯罪嫌疑人未必具备前两款所描述的自首情形,但只要其能如实交代自身罪行,便有可能得到
从轻处罚;
而且,倘若他们能因为坦白供述罪行而最终避免产生特别严重的不良后果,那么他们同样有机会获得
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