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取保候审和
监视居住,其申请条件分别如下所述:
1.取保候审:
(一)若涉嫌的
罪名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
(二)在审判阶段,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会被判有
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然而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足以引发重大社会风险;
(三)如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育龄期女性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况,也需采取适当的措施使之免受
社会危害性;
以及(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为办理案件所需的必要程序,实施监视居住措施比取保候审更为适宜。
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扑犯的
羁押期限已至,但案件并未处理完毕,因此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2.监视居住:
[一)当嫌疑人具有诸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特殊情况时;
[二)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孕妇或者正处于哺乳期内的妇女;
[三)当该嫌疑人是生活无法自理者的唯一
扶养者时;
[四)即便是由于案件的特定性质或需要,实施监视居住措施也更为紧要;
以及[五)以暂押
期限届满之时为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因此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
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
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