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乃是
侦查阶段的重要环节之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存在重大
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员,可依法进行刑事拘留。
而被执行此项措施者在
拘留过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受到公安机关的质询。
关于
犯罪嫌疑人方面,
自首次接受审理调查机构的问话,或是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当天,便可视自身情况聘请
律师,以获取法律咨询、代为
申诉以及控告等服务。
同时,受托的律师也有权利向审理调查机构询问被告嫌疑人涉嫌的具体罪行,并于在押期间会晤被告人,以便深入了解相关案件情况。
若审判调查机构认为需要对
被拘留的人
提起公诉,应在拘留结束后的三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申请;
如遇特殊情况,则审批期限可延长一天至四天。《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