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尚需基于详细的调查与评估来进行细致的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因素:
1、涉及到的
离婚房产是否明确归属于夫妻中的某一方,这也是影响到后续
拆迁事项中
拆迁补偿款归属问题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
当地政府对于拆迁政策的相关规定指出,拆迁补偿款将仅授予该房产的实际拥有者,即我们常说的房主(而非借住者)。
在此基础上,由于房产所属权已经明确属于某位配偶,那么相应地,拆迁补偿款也理应被认定为这名配偶所独有,在
夫妻财产分割过程中并不涉及到其分配的环节。
因此,在这种特殊情形之下,
离婚补偿款是无需进行分割的。
2、若离婚房产属于正常的
夫妻共有财产,即夫妻双方共同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那么在面临房屋拆迁这一特殊事件时,所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实际上是对夫妻共有时所享有的
财产权益的补偿,这部分利益理应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对待。
因此,在离婚时应该平等地分配合适的比例给夫妻二人。
当然,这类情况下的平均分配大多属于一般家庭层面的操作方式,在具体分配过程中,还需要参照其他
共同财产分割时所遵循的相应原则——如考虑照顾无过失方女方以及
扶养子女一方等方面,以此方式合理分配拆迁补偿款以确保公正公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