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铺
拆迁的问题,相较于居民房而言,其价值通常会相对更高,而且在
赔偿方面还诸如停产停业的损失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项目。值得指出的是,依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十七条规定:在做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各级人民政府给与被征收人的补偿内容主要包含有以下几点:首先,是被征
收房产的实际价值;其次,由于房屋征收引发的搬迁成本和暂时安置费用也必须予以一并考虑;再者,因为同一原因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同样应该作为补偿的范畴。而对此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还需要制定相关的补助和激励措施,以便为被征收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奖励。本
法规第十九条明确指出,对于被征收房产的价值补偿,其标准务必要不低于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当日所评估出的同类型房屋市场价格。至于被
征收房屋的价值如何量定,这就依赖于具备相关资格认证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来按照《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进行具体评估,而如果对评估结果持有疑虑,则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展开复核评估。在这个过程中,如若对复核评估仍感到不满,仍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进行进一步的鉴定。最后,《房屋征收评估方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而在制定过程中,为确保公众权益,这一草案应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