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再
续签约定之通知可予以签署,然而关于
补偿金之事宜,需依据具体案件情况在合约中明确标注。
劳资双方所签订的
劳动合同若即将期满而无法续约时,是否应当支付相应的补偿金,这需要根据特定的案例情境来进行分析和判断。
当雇主方决定不再续约时,确实有义务为雇员提供补偿。
如若雇主主动表示不愿续签,那就有责任向雇员一次性
支付经济补偿金,即雇员工作满一年后,每增加一个月均应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
但是,如果雇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且要求续签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雇主方面断然拒绝续签,这便构成
违法行为,同样应对雇员支付补偿金,同样按照月份计算,每个工作了一年的雇员都能得到两个月对应的薪酬作为补偿。
再者,当雇用关系的一方,即雇员自己决定无法续
签合同之时,也需结合一些具体情况做进一步的细分,同样可以归纳为两大类情况:
首先,假设雇主保持或提升原有的
劳动条件,且雇员依然选择不续签,那么此时雇主便无需对此做出任何
经济补偿;
其次,假使雇主降低了原先的劳动条件,而此刻雇员拒绝续签合同,那么此刻雇员有权要求获得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