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
违法行为人员的
拘役期限最长达37日。
在这37天内,公安机关必须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置决定,具体来说是上报至检察机关的
批捕部门进行
逮捕处理,或是决定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
若上报至检察机关请求逮捕,检察机关将享有七天的审批权来决定是否采取逮捕行动。
一旦检察机关的决定为
批准逮捕,便会向公安机关发出相关
逮捕令,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如检察机关未予以批准,则公安机关需自行决定变更对该
犯罪嫌疑人的
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
因此,在此种情况下,能否在
拘留期限满的第37天之时释放,均取决于检察机关是否会出具批准逮捕的决定,而这一决定的做出亦主要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
值得指出的是,在
刑事拘留的第37天里,被指控者仍可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这被称之为黄金的37天,因为在这段时期内,争取获得批准取保候审的机会相较于其他阶段相对较大。《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