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三种情况下,
合同当事人均有权单方面地
解除合同:
首先,若
签订合同时的双方
法律主体能够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共同决定取消合同的
法律效力;
其次,当签订合同的其中一方已经设定了在某种特定前提条件符合时才具备
撤销合同的权利;
最后,发生了法律所明确规定的
合同撤销事件的任意之一,则当事各方均可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依据自起生效的中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如能
协商一致的话,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此外,各方也可以事先预设一旦出现开列明文、确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的时候,解除权人便可行使这个解除合同的待遇。
另外,第五百六十三条还特别提及有因为
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实现合同目标等特别情形的居多案例中,此时当事人即可考虑依法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