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嫌疑人被监视以及
监视居住地点的相关事宜,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进行执行,若其并无可供居住的固定住处,亦可在特定的居所进行执行。
然而,若涉及到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情形,为了确保有效的侦查工作,且满足条件的情况下,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批准,可选择在特定的居所进行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何种情形,均不得在
羁押场所或专门负责办理案件的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请各位尊敬的读者们遵守这些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