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尚未到期期间,可依法行使劳动合同提前终止的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明文规定,当双方
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之时,即可
解除合同。
并且,当事人还能自愿签署一份约定,以说明哪一方具备可以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
当这一约定中的解除合同理由符合实际情况并得以落实,解除权拥有者即可依据法律规定,予以解除。
第五百六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属于法定的
合同当事人享有权利解除合同的背景和前提条件:
一是由于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达到当初磋商的目标;
二是在约定的履约期限结束之前,如果当事人中有任意一方表示将不履行或已经出现明显表现出不履行主要
债务的情景;
三是若当事人严重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过提醒催促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
最后一项情形是,当事人存在其他
违反合同规定、导致合同目标无法实现的违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