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车祸住院医药费方面,相关款项
处理方式大致分为两种情形:
首先是由
肇事方预先进行垫付,待明确具体的
赔偿责任后,再根据已经由肇事方支付的费用,对其应分担的份额进行相应的扣除;
其次则是可由受害者或其亲属自行承担垫付的责任,如此一来,在确定肇事方的赔偿责任之后,便可对受害者援引
追索权。
即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并无
强制性规定要求肇事方必须为治疗费用预先垫付,根据实际操作经验来看,无论是肇事方还是受害者或其亲属垫付费用都是可行的。
在遇到较为特殊的情况下,例如肇事方拒绝垫付
医疗费用、亲属无法及时筹措相关救急款项等问题时,为了能确保
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治,交通警察部门有权通知保险公司先行预支急救费用。
若出现抢救费用超出
交强险限额、肇事方未能购买交强险或者肇事方
逃逸尚未抓获的境况,则交通警察部门有权通知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进行紧急垫付。
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完毕后,该机构自然享有向应承担责任的肇事方进行追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