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涉及
盗窃行为的司法审判中,相关
证据需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以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然而,如果仅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无其他实质性证据支持的话,是无法对其进行判决和惩处的;
不过,如果虽然缺少被告人的供述,但其他证据均切实、充分且能够相互印证的话,仍然可以对其进行定罪
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凡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材料,都属于法定的证据范畴。
证据种类主要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以上各类证据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查证核实,确
保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后,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