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必要且符合
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国家有权对
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实行司法征收与
拆迁。
需明确的是,这种性质的拆迁并非可以由相关
当事人单方面通过协商达成,而是由专门的拆迁部门与拆迁方就拆迁事宜进行充分沟通,并进而形成双方均认可的
拆迁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需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1.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外交利益所必需的事项;
2.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
建设工程的必须需求;
3.政府组织开展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及自然资源保护、灾害预防缓解、文物保护等公共事业的必要性;
4.政府推行保障性住
房建设项目的刚性需求;
5.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针对危房密集、基础设施匮乏等地区的城市改造需要;
6.法律、
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符合公共利益的项目工程。
关于
征地协议的有效性问题,我们认为其关键要素包括:
1.参与签署协议的各方应具有相应的
行为能力,这点对于确保协议的执行至关重要;
2.补偿办法、
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时间等关键条款的设置应当合法合理,符合客观实际情况;
3.协议表达的内容必须是参与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得存在任何
虚假或
欺诈成分,以确保协议的公正性。《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