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法律领域中,当某位自然人消失不见并持续满两年以上时,一旦经由法院做出宣告其成为失踪者的裁定,婚姻关系另一方则有资格依法启动
离婚诉讼程序。
具体而言,针对已经被法院宣布失踪的一方
当事人,另一方向以
婚姻破裂为诉因的
离婚请求,将得到法庭的批准与认可。
此外,对于那些已经离开人世且丧失任何音信长达两年的自然人,法定权益相关方如兄弟姐妹、父母及子女等,均有权向对应的人
民法院提出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者的申请。
此类情况中,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日期应当从他/她失去所有有效联系信息的那一天开始进行计算。
值得一提的是,若在战争期间期间发生失踪状况,那么其下落不明的期间应始于战火停止或其他有关机构确认其失踪的那天。
因此,无论是永久消失还是在战争环境下暂时离开,只要失踪事件连续发生两年,便可符合申请
宣告失踪者的条件,婚姻关系一方可据此提起离婚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