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规定如下:
企业需将其上一会计年度内全部门员工的薪资总额作为单位的
社会保险缴纳依据。
2、所谓“
工资总额”,即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所有员工的
劳动报酬总额"。
3、这里所说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合法
劳动关系(含
事实劳动关系),并采用各类形式从事劳动工作,且拥有一定工作年限的全体
劳动者。
关于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计算方法,其具体标准如下:
首先,以职工所在岗位的平均工资为基础,最底不得少于全职员工平均工资的60%。
其次,考虑到各行各业所面临的风险状况不尽相同,缴纳费用率亦相应调整。
第三,每年7月份起,新的缴费基数将开始执行,直至次年的6月30日为止。
最后,工伤保险的缴纳责任落在用人单位身上,员工无法自行缴纳,而具体在各类行业中的缴纳比例则因行业性质的差异而有所出入,介于0.5%至1.5%之间。《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
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