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
民间借贷的相关
诉讼费用征收制度如下:
首先,当原告请求标的金额在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时,每宗案件应缴纳50元的诉讼费用;
其次,若
起诉标的金额超过1万元但未超过10万元,则该部份按2.5%的比例进行计算;
再次,若原告所主张的诉求额大于等于10万元而小于等于20万元,那么超出部分将按照2%的比例征收;
随后,如果
诉讼请求总价值在20万元到50万元之间,则需扣除超出20万元的部分后,按1.5%的比例征收此费用;
此外,当原告请求的标的金额介于50万元至100万元区间内,需要从中扣除了超出50万元以上部分后,按1%的比例进行征收;
同理,若
诉讼总价值在100万元至200万元之内,同样需要从中扣除了超出100万元以上部分后,再按0.9%的比例进行征收;
进一步地,若原告请求的标的总额大于200万元但不超过500万元,需要从中扣除了超出200万元以上部分后,按0.8%的比例进行征收;
更上一层楼,若诉讼总值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需要先行扣除超出500万元以上部分后,再按0.7%的比例进行征收;
最后,若原告所主张的诉讼总价值超过了1000万元至上千零一万元之间,那么需要从中扣除了超出1000万元以上部份后,再按照0.6%的比例进行征收;
值得注意的是,若原告所请求的
诉讼标的总额超过2000万元,那么剩余的超过2000万元部分将依照0.5%的比例进行征收。《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
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
案件受理费;
(二)
申请费;
(三)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
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
误工补贴。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
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
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
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