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妇中的一方离世之后,关于其遗产如何进行妥善规划与分配,在此我们详细地解答您可能遇到的问题。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一点,除夫妇之间有任何特别的协商与约定外,在处理
共同财产时,需先行分割出属于配偶那一份,剩余的部分才可作为被
继承人的遗产加以分配。
然后,接下来让我们进入
遗产分配的步骤。
如果亡者留下了
遗嘱,那么就遵循遗嘱的意愿;
若亡者并未立下遗嘱,则依照
法定继承来执行。
此时,涉及到无法直接分割的遗产,就需要采取以折扣价格售卖、给予适当补偿或者达成共有的方式进行处理。
另外,如果亡者离世后,另一半选择再次步入婚姻殿堂,那么便享有权利来处置已经
继承的财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权对此进行干涉。
然而,如何准确地界定遗产的含义以及规模呢?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明文规定,虽然夫妇双方拥有共同财产,除非有特殊约定,在
遗产分割之时,需要首先划分出共同财产的一半给予配偶,剩下的才能被视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因此,在家庭共有的资产范围内,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必须首先从其中分离出其他人的资产。
习惯上来说,如果夫妻双方并未事先约定财产制度,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所得除了法定应属于某一方所有的资产(例如,由于
人身伤害所获得的
赔偿或补偿、在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归一方所有的资产、专用的生活用品等等)之外,其他均应视为双方共享。
在明确已故配偶的遗产范围之后,再根据有关继承的相关规范进行遗产的公平分配。
无遗嘱或遗赠情形下,遗产应遵照法定继承原则处理。
关于遗产的分配方案,首先,我们需要确认已故一方在生前是否已经留下遗嘱,或者此前是否签署过
赡养协议(实际生活中,确实存在没有
离婚但是具有孩子且身边没有亲人陪伴生活的情况,原因可能有多种,在此暂不做具体探讨)。
赡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赡养协议通常是同没有
抚养义务的人签订的)。
假设以上两种方案都不具备条件,法定继承程序正式启动。
法定继承的首位顺位通常是配偶、父母和子女。
这些人都应参与分配,但应根据他们目前仍在世的人数来制定一个平均分配的方案。
法定继承的次级顺位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若在
第一顺位中无人
符合条件,则顺延至第二顺位,同样依据仍存活人员数实现平均分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
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