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特定条件的罪犯是可以
假释的。
我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八)》中所规定的第16条款中指出:
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81条予以修订如下:
“对于那些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若他们能够在服刑期间正确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且确实具有悔过表现,并且不会产生再次犯罪的可能性,那么他们便有权获得假释。
”此外,按照该法案的规定,对那些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来说,只有在实际刑期中实际执行了13年以上,且同样要求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具备切实的悔改表现,方可能得到假释。
2.然而,对于个别情况特别严重的罪犯而言,经过最高人
民法院的严谨审核与核准之后,也可适当突破上诉执行刑期的期限限制进行假释处理。
此类罪犯主要包括
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及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等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但另一方面,对于这些罪犯的假释申请,还必须充分考虑到他们获释之后对他们所居住社区带来的潜在影响。《刑法》第八十一条
【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