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完成网上签约以及备案程序却未能缴纳税款的
购房者来说,若卖方决定放弃出售房产,这无疑构成了卖家单方面的
违约行为。
在此种情境下,买方有权向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恳请解除相关
购房合同,并基于违约
情节严重性或房屋价值差价向卖方追偿相应的
赔偿责任。
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卖方和买方必须协商签署详尽完备的购房合同。
关于购房之后,卖方因各种原因产生反悔并造成违约,其买方该如何维护自身利益呢?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可能性处置方式:
1.如若卖方私自将房产售予他人,未曾办理
过户手续的。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原买受人享有优先过户的权力,可据此向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合约条款;
2.如果卖方已经将房产出让并取得
房产证,或卖方已经将房产出让并完成过户事宜,则意味着卖方实施了恶意违约行为导致购房合同无法得以延续履行。
在此情形下,买方应果断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
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卖方根据违约情节严重性或房屋价值差价向买方支付
违约金;
3.卖方反悔之后试图进一步提高房价协助办理
房产过户。
对此,买方应当迅速行动,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严厉查封所购置的房产,对其资产状况实行全方位保障,阻断卖方将房产转售于他人的可能,确保所签订的
销售合同得以顺利实施,同时要求人民法院敦促卖方遵守合同承诺续约。
4.卖方在售出房产之后予以否认,要求撤销原购房合同。
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买方在购房之时已知悉房产为他人共有时,而未经其他共有人许可即擅自购置此次房产,当其他共有人严厉质疑购房
合同效力时,买方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不过,需注意的是,如果该房产系夫妻双方共同拥有,通常情况下会被认定为经过夫妻二人许可出售房产。
因此,买方有权要求卖方继续
履行合同义务。
例外情况下,若卖方证实房产确实存在共有人,但是未能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此事实,买方仍有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
合同条款。
倘若卖方能成功证明房产为共所有,视为合同无法履行是由卖方的过失行为导致的,此时买方可以在解除合同后依法向卖方追究
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