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方携带子女
离婚分割财产方面,其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首先,对于
夫妻共有财产,通常情况下应平等分配;
然而对于个人专属之物品,一般会被判定为个人所有。
其次,当夫妻因工作原因而分隔两地且共用
共同财产时,分配时将由各自持有管理使用的部分,而若两者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则由获得更多财产的一方通过与差异数相当的财产来偿还另一方。
再次,如果已登记
结婚但并未共享生活,依据风俗习惯而交付的
彩礼或婚前支付导致接收者生活陷入困境的,在
离婚时有权请求
返还彩礼。
此外,如果一方以夫妻共有财产与他人合资经营企业的,其入伙之财产可赐予其中一方所有权益,但获得入伙
财产权益的一方应对其他方给予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最后,对于夫妻共同经营但在当年没有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产业,在离婚审判时,应从有利于生产发展以及企业管理的角度出发,对此类财产进行合理的划分或者价格评估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
离婚诉讼中,仅对夫妻共有之财产进行合法的分割。
具体来说,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夫妻各自的
工资和奖金收入;
第二,生产和经营所产生的收益;
第三,
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即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实际获取或者确定能够得到的财产收益;
第四,遗产或赠与所得之财产;
第五,士兵名下自退伍费及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支付的款项,该款项的金额度根据夫妻婚姻关系
存续年份乘以年平均值所计算得出;
第六,一方以
个人财产投资取得之收益;
第七,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必须获得的
住房补贴和
住房公积金;
第八,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必须获得的
养老保险金以及破产后的安置补偿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