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用过程中遭遇食品质量与安全问题进而导致身体或精神方面受损的
消费者,有权利提出经济索赔请求以弥补所遭受之损失。
而对于那些生产环节超出食品安全标准规范以及销售故意规避食品安全规范的食品的企业及商家,消费者不仅有权利讨回自己所受
经济损失,同时还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十倍于商品售价或三倍于实际亏损额的
赔偿金;
对于赔偿金的增加部分,若仍未达到人民币一千元,则以人民币一千元为准。
然而,必须注明的是,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只要不对食品的安全性产生不利影响并且不会给消费者带来误解的情况下存在瑕疵,原则上也是被允许的。
对于不幸因为食用违规食品而受到伤害的朋友们,你们既可选择直接向商家要求
赔偿,也可以选择向食品的制造商提出赔偿请求。
无论哪种方式,接受消费者公开赔偿请求的生产商或商家都应严格贯彻首个负责制,
保证第一时间进行赔偿,切不可推卸责任;
如果是由产品制造商直接引起的问题,经商家赔偿之后仍然有权继续向生产方索取赔偿金;
同样的道理,如果问题出现在商家身上,那么处理完赔偿事宜后,生产商同样享有追究商家
赔偿责任的权力。《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
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