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担保人为
债务人承担
债务偿还责任后而破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债权人有权对担保人进行
债权申报。
关于担保人所应承担的
保证责任有两种情况,分别为
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对于
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来说,他们需根据
连带债务的性质,依照相同的法律程序进行债权申报。
对于那些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而言,在主债务人尚未向债权人履行自身义务前,他们同样享有债权申报的权利。
这背后的主要原因在于,当主债务人因为无法全额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充裕度不足以支持整个债务责任时,债权人可以选择直接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保
证人来承担债务。
因此,应当许可这些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保证人就未来的
求偿权提出债权申请。《
民法典》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