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拖欠工资一事,其本质上属于
劳动争议范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事件须经过
仲裁作为前提条件,并不适用于三年的法定
诉讼时效。
但是,如果拖欠工资问题已经超出了三年的时间段,通常情况下将无法再向上
申请劳动仲裁,自然也就丧失了就对裁决不满而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拖欠工资问题涉及到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时,不论时间过去多少年,均不受
仲裁时效一年的局限约束,只要劳动者能够在与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的一年内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仍有机会主张自身权益。
若遇到拖欠工资时间超过三年且满足上述情形的状况,劳动者仍然有权申请劳动仲裁。
当然,倘若
当事人对于劳动仲裁的最终结果持有异议,抑或是
仲裁委员会逾期未能作出受理决定,那么劳动者依旧有权向法院提交
起诉书。《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
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
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