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诸多情形之中,
精神损害赔偿的
适用范围颇为广泛。
首先是涉及人格权受侵害的案例,使我们深感关注。
人格权顾名思义,是指法律授予人们以人格利益为主要内涵的,作为一个独特法律地位的个体所应具备并与其本体人格紧密相连的权利。
第二,当身份权遭受侵犯时,同样需要实施精神损害赔偿。
身份权乃是民事主体基于持有某种特殊身份而受益的民事权利。
此项权利非民事主体固有权利,而是通过
当事人某种行为或历史背景获取而来,因此身份权是一种社会关系,倘若处理不当,将对社会稳定性造成严重影响。
对于破坏亲属关系和
监护关系的
侵权行径,通过赋予
精神损失的要求,无疑有助于此类关系的维护及对受害方的宽慰。
再者,若
财产权遭受侵害,精神损害赔偿也应适时启动。
尽管这往往涉及到对人格权和身份权受损的情况,然而鉴于部分特定物品被赋予一定特殊含义并最终成为具人性化特征的物品。
如果这类物品因侵权所得永久失去或损坏,将会在很大程度上触动受害者心灵和精神上的创伤。
而仅仅靠财产本身的价值或许不足以弥合受害者精神层面所遭遇的打击和痛苦。
因此,实施精神损害赔偿极为必要。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婚姻关系的受侵害也可能会引起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关系与每位公民息息相关,它不仅左右
家庭关系,同样关乎社会关系。
如果处理不善,势必引发社会问题,导致社会稳态遭到破坏。
正因如此,立法机构对因婚姻关系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格外重视。
凡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导致
离婚的案件,无过错方均有权提起
损害赔偿:
(1)
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
(3)实施
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
在此情况下,无过错的一方要求财产
赔偿或是精神赔偿,法院理应依据法律的功能与宗旨给予支持和援助。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在面对死者精神权益的保护问题上,法律着力保护的并非死者本人,而是其
近亲的权益。
按照
民法规定,民事主体才能享有民事权利,而死者已然离世,自然无法享有此项权利。
由于死者已然逝去,他人对其行为已失去意义,但其近亲与死者之间血脉相连、感情至深,
侵权行为有可能对他们产生深远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
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