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关注的是
物权所有人将大量贵重物品存放于具有明确
管辖权限的场所,例如公司、大型商业卖场的展示柜台等等。物权所有人对于这些大量物品的掌控力度一般都与其管辖权力相对应,也就是当这些物品被盗走出这些
管辖区域时就意味着失去了有效控制。举例来说,若是发生
盗窃行为,针对公司款项的情况,财产的掌控范围应该设定为财务室或者保险箱这样的安全地带;而涉及到公司员工个体财产的情况,那么每个员工对于自己私人物品的管理范围则应当延伸至他们个人使用的办公桌上的抽屉、文件柜等区域。
其次,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物权所有人将大量贵重物品摆放在公共场合,例如道路两侧、户外空地等位置。若该物品具备特定的视觉标识,那么物权所有人对于它的掌控权限应当基于他的视线距离(白昼和夜间的视力差别非常显著)。除非
犯罪分子能够在物权所有人视线之内将物品掩藏起来,否则一旦离开视线范围便意味着失去了有效控制;相反,那些没有特殊视觉标识的大量贵重物品,除非能立刻发现并予以缉捕,否则只要将物品盗运出原摆放地点即可宣告对物品失去控制。
最后,我们探讨的是物权所有人将货币存放在自家室内的状况。这意味着物权所有人的管理范围既涵盖室内各处,即使犯罪分子将所盗得之货币隐藏在家居室内某处区域,但同样应在物权所有人的控管之下。因为家居环境本质上并非公共场所,倘若犯罪分子希望得到被其掩藏起来的货币,就必须再次进行盗窃活动。因此,被掩藏在某个地方的现金绝不能被视为无人管控状态,而这个控管之人必定是家居的主人也就是物权所有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
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