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一位已婚人士发生了出轨行为,该情况无疑将被视为婚姻关系出现裂痕的过错因素。
在此类情况下,在进行
离婚财产分割时,我们应当优先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保护,同时允许无过错方在
离婚诉讼中主张
离婚损害赔偿。
至于如何理解和看待这些具体情况呢?现将以下几点解释如下:
倘若存在任意一项所述情形,导致这段婚姻最终走向破裂,那么无过错方都应该有权利请求获得相应的
损害赔偿。
具体来说,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
重婚指的是已经拥有合法配偶身份的人再次
结婚;
其次,与他人
同居则是指有配偶的一方与其他婚外异性一起生活,虽然之间并未以合法夫妻的名义公开相处,但是这种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状态实质上已经构成了
事实婚姻;
再者,如果存在
家庭暴力行为,即
行为人为满足自身需求而使用殴打、捆绑、残害等方式侵害其伴侣及亲属的身心健康,那么这也将被视为过错行为;
最后,虐待和遗弃更是严重的过错行为,因为它涉及到家庭支持的责任以及无法承担
抚养义务等问题。
除上述行为之外,事实上还有许多其他可能成为离婚损害赔偿原因的重大过错行为,这是专为未尽概括内容所设定的兜底条款。
例如,
婚内出轨、与他人通奸并育有子女、婚内
嫖娼、存在吸食毒品或赌博成瘾等恶劣习惯且屡教不改的情形,同样可视作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