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中,属于哺乳阶段内的幼童,为了确保婴儿的健康和全面发展,通常情况下应当跟随女性家长生活。
然而,当出现以下三种特殊情况时,我们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是女童的母亲患有长久以来未能治愈且具有高度传染性的疾病或者更加严重的病症(例如癌症),在这样的状况下,女童继续与母亲共同生活可能会面临较高风险;
其次,如果女童的母亲虽然存在承担
抚养责任的能力但却拒绝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比如存在抛弃孩子、虐待儿童等等
违法行为),并且父亲提出请求让孩子跟随他生活的话,此时也应该考虑把幼童留给他一起生活;
最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例如母亲被判处
有期徒刑、劳动教养、身体上有着严重的残疾、家庭经济条件以及生活环境等各个方面的条件对幼童的成长明显产生了不良影响)使得女童确实很难再跟随着母亲一起生活,甚至有可能危及其生命安全,这时也需要考虑将幼童交给其他合适的
监护人照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