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
起诉离婚并无次数的严格限定,且与
起诉的次数之间也并不存在必然的关联性。
然而,要使
离婚案件得以顺利
诉讼成功,必须符合夫妻感情已然破裂这一基本条件,由法院进行判定。
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对于所有的
离婚诉讼,法院都应先行进行调解以求解决问题。
倘若感情确已破裂,那么即便调解无效,法院亦应准许离婚。
接下来,关于如何通过签署书面
离婚协议书来实现
自愿离婚这一途径。
在此过程中,双方需以签章形式达成协议,并须在
婚姻登记机关现场提交
离婚申请,以便领取
离婚证书。
此外,离婚协议除了必须记载双方愿意自愿离婚的意愿外,还必须详细列出对子女
抚养、
财产分配以及
债务处理等各项事务的协商结果。
而完成整个
协议离婚的过程则需要大约一个月的期限。
值得注意的是,在做完离婚冷静期后,夫妻双方均需要在30日内再次前往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书,否则将会被视作撤回离婚申请。
除此之外,起诉离婚时还须确保具备合法的
证据及材料作为支持,如此方可使法院正常予以接受。
特别地,在确定双方感情矛盾已经到达无法挽回的程度,并且符合法律所要求的离婚条件时,法院方会依法做出离婚判决。
需要在此提醒的是,
当事人应提前备妥相关诉讼文件,如
民事起诉状、
结婚证和
身份证明等。
若原诉并非首次离婚诉讼,那么还需要依据前述法院已做出之
判决书或
裁定书进行补充。《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