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有任何行为涉及出售或提供个人行踪轨迹信息的,其中若是因他人利用此信息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的话;
或是明知或应知晓他人故意借助公民的
个人信息从事
犯罪行为,仍然向对方提供此类信息;
亦或是未经允许就擅自非法获取、贩卖或泄露个人行踪轨迹信息、通信记录以及信用情况等敏感信息,便是违反了法律
法规。
2.对于那些身为邮政工作人员,却偷偷地开拆、隐瞒甚至捣毁邮寄邮件、电报档的人,将依法给予两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严厉惩罚。
如果他们还犯了前项罪并且企图通过
盗窃财产来逃避
追责,则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量刑。
另补充提及的是,若违反了国家的特定规定,向他人秘密出售或提供含有
公民个人信息的资料,情节较为恶劣的,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附加罚款的
处罚;
若是情况极其严重者,将可能判罚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仍需缴纳
罚金。
3.再者,如果有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无论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是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都不得随意出售或出借所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一旦触及这种行为,根据前述条款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理。
最后,若采取各种非法手段如
偷窃或诈骗等方式,非法获取隐藏于家庭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同样会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
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