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
拆迁农田的工作过程中,搬迁安置的方式以货币补偿为主导。
对于实施征收其他土地的程序来说,所涉及到的
土地补偿费用和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都将依据各省、自治区内部对征收粮食耕地的相关规定来具体制定。
而关于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方面,则须依据各省、自治区、自治区内城市郊区的菜地征收情况,由用地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相关的
出资费用的缴交。
关于实施
征地补偿款项的分配问题,我们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首先是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体现全体村民的真实意志,而非个别人士或少数群体的意愿,并且这一愿望不应该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要求。
因此,任何与国家法律、
法规和现行国家政策相冲突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民主决策均属自然无效。
想要让村民自治得到健康稳步的发展,就必须严格实行民主政治与法制规范相结合的原则。
其次是平等原则,在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时候,我们要尽力确保每一位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的权益,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
之所以在个别情况下可能存在剥夺部分村民份额或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收益权,主要还是受到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
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总收益和征地款项的分配总额是固定的,如果想要让大部分村民获得更大的利益,只能通过减少应得付款的人数来实现。
因此,公平、公正地分配征地款,就是每位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首要保障。
最后是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在分配利益的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到集体对成员贡献度的多少,力求在权益和义务之间达成平衡点,确保征地款项的分配明智合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