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遍的社会认识和法律角度来看,我们可以说小三对原配配偶权构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侵犯,其行为满足了
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条件。
然而,由于当前我国公民权利中对于配偶权的具体表述尚属模糊,学界亦存在多种观点意见分歧严重,因此从现行法律
法规的层面看,通过主张配偶权来获取精神损害赔偿,这事实上属于无章可循的状况,因此要求“小三”赔付
精神损失费的诉求可能较难得到
司法机关的支持。
然而,针对小三插足他人婚姻并造成
精神损害应否
赔偿及如何赔偿,我国法律体系至今仍未有明文规定,无论是“小三”还是其他任何形式的婚外关系都尚未进入
民法框架予以约束。
至于配偶一方在婚姻中的不忠行为,例如出轨等情况导致另一方受损时,受害一方所享有的
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是从自身无过错且双方计划
离婚的基础上,向有不忠行为的那一方提出,而不能指向“第三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
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