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呢,
违法行为就是我们说的不对,不对在哪里呢?主要看它有没有带来什么严重的后果。
你看看,如果一个人做了某件事,但是没有产生任何实际效果,那么就可以说是无行为,即没有做错事嘛。
如果做错了事,那就是违法行为啦。
这个违法行为就是说,人们或是公司企业,他们的行为违反了
法规上所规定应该做或不能做的事情。
比如说吧,你去伤害别人,这就是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啦;
而如果是违反了人民应尽的义务,或者是违背了法律上明确规定的禁止内容,也都是违法行为。
所以呀,违法行为本身就是一个核心环节哦。
第二点,被伤害的那部分叫做“损害事实”。
就是说,有些人做了某些坏事,导致另一些人的财产、身体受到了损失,还损失掉很多财务利益和财务利益以外的损失,这就叫做损坏事件。
要承担的这一部分
民事责任,就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
只有那些做错误事的人,他们做错事的行为造成了人家的损失,自己才会有可能摊上这个民事责任的麻烦事儿。
紧接着来说说第三点,叫作“因果关系”。
这就像是一篇文章里面的前言,后语对应着一样,无论是杀害还是伤害,它们之间都有一条像线一样的联系,就是因果关系。
如果这种线状联系看起来不是那么明显,比如说由做不好的事情引发的伤害事件,看上去像是没有直接关联似的,那行为者也是需要负责的。
而且呢,只有在做不好的事情和伤感情的事情发生之间有这样的因果关系时,才能证明这伤害正是因为做不好的事情引起的啊,这样行为者才会为此负责任。
最后来看一下第四点,这就是所谓的“主观过错”。
其实简单理解的话,它就是说做出坏事的人,必定是心存恶意的,这一点儿就是要判断怎么追究其责任的关键因素。
换句话说,他是明知道这么做是错的却还要坚持干下去,就像是走路不小心磕到路边的石头,那样的过错人是不用承担责任吧。
所以,要
追究责任必须要看人家在做这件事情的时候是否有过失啦。
过失就是他故意或者过失干了这件事情之后,心里对于这件事情的后果是怎么想的呗,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故意和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
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