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投保人身遭不幸去世,其
家属可携带完备的相关资料直接前赴保险公司,办理
退保申办手续。
此外,亦可透过合法
继承财产之途径,将保单投保人
过户至自身名下后予以退保。
在此过程中,需投保人生前
法定继承人宣誓签署
继承人放弃对该保单合同继承之公证书,涵盖母亲等人,如涉及双方兄弟姐妹,以及祖父母等亲属,如祖父母已经离世,须前往当地派出所,获取其已逝世的证明文件,并依此捐赠。
公证书填写完成后送至保险公司进行申请,将投保人名下更改为您母亲,继而办理后续退保事宜。
若您不愿选择退保,则
被保险人仍可按照程序申请
变更投保人为续缴保费。
然而,通常情况下,由于投保人身故并不构成全额退保的合理理由,因此要视具体保单
合同条款而定。
退保时务必审阅
保险合同,倘若保单尚未到期且处于犹豫期之内,则此时退保可获得全额
退款;
反之,若犹豫期满再行退保,仅可返还该期间的现金价值部分,无法实现全额退款。
同时,请注意,投保人身故不得作为全额退保的根本理由。
唯一例外的是,如所购保单含有豁免权益条款,则在投保人因意外导致死亡或全残的情况下,可免除缴费责任,但保单合同依然有效。
当然,这里指的是意外致死或全残的情形方可享受该豁免。《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
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
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
证据,编造
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
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
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