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注意的是,
违法行为乃
侵权赔偿之核心元素。
无任何行为,亦无任何结果可言。
违法行为特指无论是公民抑或
企业法人,如果其未能履行法定义务,甚至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实施了作为或者未作为的行为的话,均属违法行为范畴。
其中,对人身权的侵害,则更具体地表述为:
公民或是
法人有
违法定义务,对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违背,以及以此为手段对公民
人身权益发起攻击的作为或未作为的行为,都称之为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
其次,损害事实亦是构成该项
民事责任的重要前提。
损害事实可以被理解为因特定行为导致权利主体的
财产权益、人身权益遭受侵蚀,进而产生了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缩水乃至消亡,这即是一桩客观事实。
对于这样一种现状的认定,才能意味着
行为人需要为此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
再者,因果关系同样是不可忽视的另一要素。
它在成为构建对公民生命权、
健康权的民事责任典范基础时,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因果关系,即在于调节违法行为与造成的损害事实间的关联程度,只有在这两者确实存在某种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譬如表明损害皆由违法行为引发,行为人才需要为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后,主观过错也是构成此项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何谓主观过错?指的便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心理状态。
一般而言,过错可区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
违法行为人只有在其实施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具备主观过错,才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
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