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面临租赁房屋拆迁之时,若被拆迁者与
房屋承租人已经解除了租赁关系,或者已为
承租人提供了新的居住场所进行安置,则拆迁方应对被拆迁者给予相应补偿。若被拆迁者与承租人间无法就此做出协议,那么,根据法律裁决,拆迁方应该为被拆迁者安排
房屋产权调换。由此可见,作为出租方的企业,由于其本身并不享有所要
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并不具备享受
房屋拆迁补偿的资格。具体来说,所谓的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由拆迁方对即将被拆除的房屋的所有人所予以的经济
赔偿和物质补给。在补偿的方式选择上,既可采取
货币补偿,也可实施房屋
产权调换等其他事项。《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