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代理涉及
帮信罪的相关案件过程中,辩护律师往往会抓住的一大关键无罪辩点在于涉案人员并不明知自身所从事的行为属于助长他人
犯罪活动的范畴。
在此种情况下,当
行为人主观上缺乏对于所帮助的
犯罪行为的确切认知或知情程度不足的状况出现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规定,不应对其实施定罪及
量刑处罚。
比方说,倘若被援助对象有意隐瞒了
犯罪事实,提供援助者也确实对此毫无线索,或者只是从事了常规的经营业务而非与其他
犯罪分子存在犯罪意图上的沟通联系,抑或是获得了被援助对象明确告知其所提供之服务并不涉嫌
违法犯罪的
保证等等。
例如,在我国现行大力打击“两卡”犯罪的时期内,有的人士为了赚取一定的报酬,选择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予以出售或租赁给其他人使用。
然而,事后这些银行卡却因
涉嫌犯罪而引起关注。
针对这种情况,即使涉案人员试图通过辩称自身毫不知晓对方将卡用于违法犯罪来逃避责任,成功度或许会面临一定挑战,因为按照银行业的普遍操作规范,当用户办理银行卡时,通常会被告知不得出借或出租账户(这一规定将会在相关
询问笔录中得到体现)。
那么,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你仍然选择租售银行卡,且这种行为明显异于普通人日常行为习惯,便可据此推断你很有可能已经明白这种行为本身包含着违法犯罪的风险。
然而,若这些银行卡系供亲友使用,亦或是在租售过程中未获得任何形式的收益,则考虑因素便可能有所不同。
始终需要记住的是,
刑事案件的裁决及判罚必须基于事实依据和法律标准,对此类帮信罪案件的裁判当然也不例外。
除
司法机关掌握的已证实
证据外,有时候推理分析同样能起到关键作用,这也是帮信罪案件的认定和量刑需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