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在
继承权利方面享有平等的待遇。
无论子女的性别如何,无论是已经成家立业或尚未步入婚姻殿堂的人都应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利。
若遗产获得方式遵循法律规定,则子女皆系
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其被赋予的继承权是相同的,通常按照平等比例分配遗产。
对于那些因自身生活状况特殊而陷入困境、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而言,政府在分配遗产时,应对他们给予适当关照。
对于那些对逝去亲人履行
赡养职责尽心尽力或者同逝者共度时光的继承人,在
遗产分配时,应该为他们提供较多份额。
尽管存在
抚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但若未能履行
赡养义务,在进行遗产分配时,应对这种情况给予严肃处理,不予分得遗产或者仅给予少量遗产。
然而,假如经各位继承人协商后达成共识,可以允许不采取
平均分配的做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