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男女未缔
结婚姻,依据当地传统习俗给付的
彩礼,男方有权提出返还要求。
尽管在特定情况下的确符合返还彩礼的原则规定,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彩礼并不能完全全额返还。
对于返还金额的裁决,通常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所度过的时间长度,是否生育了孩子,财产的使用状况,双方的经济实力,以及彩礼赠送的规模和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来决定。
值得强调的是,以下几种情况是全球范围内司法实践中的惯常做法,即不支持返还彩礼的原则:
1.男女双方未经过
婚姻登记就开始
同居生活达到两年及以上的;
2.即使男女双方未经过婚姻登记就开始同居生活尚未满两年,但是已经成功孕育了后代的;
3.接受并使用的彩礼已经为共同生活提供了实质性便利或支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