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可视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即广告人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效果,将其意愿使用公开广告的方式向社会大众发布出来,承诺完成特定的行为便会给予相应的报酬奖励,而承诺者通过圆满完成该项行为来表示接受这种报酬的条件。
实际上,悬赏广告更像是对广泛人群发出的一种有意识的
要约邀请,当任何一个符合要求的
行为人向广告人表示愿意承担这个责任,并且完成了相应的任务之后,就被视作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的有效约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悬赏广告必须具备明确具体的内容,揭示出一旦受到要约人的承诺,广告人随之就须受到该承诺含义的限制。
在悬赏广告正式确立之时,就已经在广告人(作为
债务方)与顺利完成这一指定行为的行为人(作为债权方)之间建立起了责任联系。
具体来说,它能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法律效应:
1.报酬请求权。
完成指定行为的行为人有权向广告人提出支付报酬的请求。
2.多个行为人完成同一指定行为时的报酬请求权。
3.报酬请求权的消亡。
除了广告已被有效撤销之外,广告主支付报酬的义务还可能由于诸如广告设定期限已过、指定行为无法达成、无法支付报酬及报酬请求权已经得到满足等各种原因而被取消。《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
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