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首序
继承人不幸去世之后,他们理应
继承的财产将转由
被继承人的儿女的
直系晚辈亲属予以代位传承。
在此过程中,通常只能承袭他的父亲或者生母本可以享有的遗产份额。
倘若首序继承人并未有子嗣或者存在其他需要
代位继承的情况,则可以启动次序二继承程序。
但值得注意的是,
法规规定代位继承应该优先于次序二继承者展开实际的遗产
诉讼。
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在他们父母之前离世的特殊情况下,才有可能引发代位继承;
而被继承人的子女本身就是首序继承人之一,因此按照法律规定,这种类型的代位继承应当先于次序二继承者进行。
然而,在考虑继承任何遗产时,我们必需首先具备法定的
继承权。
继承权即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益,它赋予了继承人合法享有无偿接手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从本质上来看,虽然它主要表现为一种
财产权益,但却蕴含着深厚的身份特征,这使得它与普通的财产权益和
人身权益有着显著的差异。
当继承权遭受侵犯之际,合法继承人可以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维护他们的权益。
但是,请务必明白,并非所有与被继承人相关的财产均属遗产范畴之内。
要构成遗产至少需符合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遗产必须是有实质内容的财产;
其次,这些财产中既包含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后者主要指的是负债;
再次,遗产不能涵盖人权及身份等非物质层面的东西;
最后,其财产形式并不局限于死者辞世时所遗留下来的具体状态。
从逝者遗留的财产中可能衍生出来的权益,或者是能够替代原始实物财产的补充权益,都属于遗产的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
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