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定情况下,夫妇
离婚时是可以向对方索回
彩礼的。关于夫妇离婚时彩礼的退还情形,包括如下几种:首先,双方从未办理过
结婚登记手续;其次,尽管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实际上未能共同生活;最后,如果在婚前支付彩礼,最终导致支付方的经济出现困难。下面就来探讨一些退还彩礼时需要注意的要点:第一,处理彩礼争议时应当遵照何种原则。判断彩礼是否应该返回,最重要的依据是
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第二,只有在离婚这个先决条件下,我们才会去考虑是否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如果在支付彩礼之后,婚姻持
续期间,支付者申请返还彩礼,我们便不会支持这种请求,因为在此阶段,配偶们仍被视为一个共同体,他们的财产被合法定义为共有制度;第三,
彩礼返还的情况仅局限于某些特定地区的确存在婚前支付彩礼的习俗;第四,要明确区分彩礼交付及接受的当事人当时的真实心愿;第五,即使在支付彩礼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然而实际上却并未共同生活过,如果这时申请返还彩礼,我们将给予支持。
此外,在实践中,交付和接收彩礼并非仅仅是夫妇两人间的私事,它往往还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交往沟通。另外,支付彩礼给对方后,即使签订了
结婚证明书,但是双方却实际上并未共度生活,而对方申请返还彩礼的话,我们也会给予支持。还有一点需要格外关注的就是,当我们考虑是否返还彩礼时,给付人和接受者的身份背景不应过于狭窄地理解,而是应该更加宽泛地加以诠释,因为现实中,彩礼的交付和接收并不仅仅限于两个人之间的事务,它们常常与两个家庭间的交流保持着密切联系。最后,如果在婚前支付彩礼会导致支付者的生活陷入困境,那么彩礼的返还也是适用的。《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