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双重
十级伤残的相关
赔偿事宜,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应分别据实支付医药费、护理
佣金、
交通费、营养费及住院伙食补给费等必要之疗养与复健支出费用,同时考虑到因
误工而导致收入的净减,以及对造成残疾者尚需赔偿
残疾赔偿金。
根据法律准则,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受害者失去劳动能力程度或
伤残程度来决定,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被确认为残疾日期开始计算,最长二十年。
然而,若是
受害人为六十岁以上人士,则年龄每增长一岁则残疾赔偿金年限减少一年;
如若七十五周以上者,残疾赔偿金之年限将以五年来计算。
如果受害者因受伤而致残但实际上的收入并未因此减少,或者虽然
伤残级别较轻却依旧因其职业伤害严重影响了其工作或就业状况,那么对于残疾
赔偿金额度将会进行相应的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
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