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用方面,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可考虑适当减少或暂停支付:
倘若支付方因长期患有疾病或
丧失劳动能力且资源匮乏,无法按照原来协议或者
判决书规定的金额进行支付,同时提供直接
抚养的这一方拥有足够承受此项责任的财力;
若在这种前提下,支付方因为
触犯法律遭到监禁、改造甚至劳动教养等惩罚,导致失去经济来源,无法继续支付抚养费用。
然而,当支付方重新获得人身自由时,并且有了经济来源,就应当继续按照原先的协议或判决来执行抚养费用的支付行为;
其次,如果直接抚养
未成年人的那一方再次步入婚姻殿堂,且对方愿意承接部分或者全部的
扶养费用,那么在此情况下,原本承担抚养费义务的一方所需要支付的金额可以相应的缩减。
但是,如果继父或者继母并不愿意承担这项责任,那么提供抚养费用的生父或生母的支付额度是不会有所改变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